simooooon330
主旨:有關 台端******號車第C06362***號違規提出申訴乙案,經舉發單位函覆撤銷免罰,請 查照。
哈!怎一個爽字了得.....
免死金牌上身,趕快copy一份放車上嘍 :lol:
monsta
恭喜恭喜
:lol: :lol:
RS
:D
除了爽!! 還是爽吧!!
[deleted]
恭喜恭喜~~
希望我弟那張也能成功~~
阿翰
主旨:有關 台端******號車第C06362***號違規提出申訴乙案,經舉發單位函覆撤銷免罰,請 查照。
哈!怎一個爽字了得.....
免死金牌上身,趕快copy一份放車上嘍 :lol:
請問是被開什麼??可以將申訴內容po給大家參考一下嗎??謝謝 :lol:
simooooon330
主旨:有關 台端******號車第C06362***號違規提出申訴乙案,經舉發單位函覆撤銷免罰,請 查照。
哈!怎一個爽字了得.....
免死金牌上身,趕快copy一份放車上嘍 :lol:
請問是被開什麼??可以將申訴內容po給大家參考一下嗎??謝謝 :lol:
以下是小弟的陳述內容: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必限於車身、引擎、底盤或類此之車輛「重要設備」之變換、修復未檢驗,始得以該規定加以處罰。而本件所附受處分人(以下簡稱本人)所提出之車輛罰單,該車之ㄇ型後擾流板係屬原廠之配備,且本人於當下已向林警員表明,更何況也未直接變更車體之形狀,未高過車頂或寬過車廂,而未變更車體之高度及寬度,顯難認對於汽車「車身」造成變更;又後擾流板並非每輛汽車不可或缺之基本構成要素;事實上亦難認係與車身、引擎、底盤等設備相類似之汽車「重要設備」。另排氣裝置未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且排氣設施亦非屬汽車車身、引擎、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故並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汽車設備變更之相關規定,且當下亦無環保局人員會同檢驗,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對本人處以罰鍰,並責令檢驗,尚屬無據。本件應屬不當舉發,故申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