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翰
昨晚小弟透過一個當交通警察多年的親戚透露,原訂於今年七月一日發佈實施的強力取締非法改裝車案,已經確定實施。
>>>到時候每個臨檢站的員警將會持各廠牌原廠車的規格書及搜索證(要求開行李箱及引擎蓋要用的搜索票),只要愛車與原廠書對照零件不符時,將於予開單並要求事後驗車。取締項目為以下優先...
>>>1.引擎室拉桿、及各防傾桿...
>>>2.HID氣體式放電頭燈、類超白(藍)光及有色燈泡...
>>>3.雨刷加壓片、前擋深色玻璃紙...
>>>4.加大鋁圈、加大(裝)排氣管、渦輪進氣套件、非原廠引擎...
>>>5.桶型賽車椅、非原廠方向盤、改裝音響、反雷達測速器...
>>>6.空力套件、尾翼、擾流板、非原廠後照鏡...
>>>
>>>他還說上面有交代下來今年實施先較注意以下大眾化的改裝車款:
>>>1.HONDA CIVIC
>>>2.MITSUBISHI LANCER/VIRAGE
>>>3.SUZUKI SOLIO/SWIFT
>>>4.BMW 3系列
v8
哇 :shock: 這是真的嗎 :D
裡面居然沒有鯊鯊ㄋ :D
真應該放鞭炮慶祝慶祝說 :oops:
EVISU
改裝車從來也沒合法過說 :oops:
sti8996
害~
看來要座公車出門了.
反雷達測速器<---不是都合法了嗎?
[deleted]
昨晚小弟透過一個當交通警察多年的親戚透露,原訂於今年七月一日發佈實施的強力取締非法改裝車案,已經確定實施。
>>>到時候每個臨檢站的員警將會持各廠牌原廠車的規格書及搜索證(要求開行李箱及引擎蓋要用的搜索票),只要愛車與原廠書對照零件不符時,將於予開單並要求事後驗車。取締項目為以下優先...
>>>1.引擎室拉桿、及各防傾桿...
>>>2.HID氣體式放電頭燈、類超白(藍)光及有色燈泡...
>>>3.雨刷加壓片、前擋深色玻璃紙...
>>>4.加大鋁圈、加大(裝)排氣管、渦輪進氣套件、非原廠引擎...
>>>5.桶型賽車椅、非原廠方向盤、改裝音響、反雷達測速器...
>>>6.空力套件、尾翼、擾流板、非原廠後照鏡...
>>>
>>>他還說上面有交代下來今年實施先較注意以下大眾化的改裝車款:
>>>1.HONDA CIVIC
>>>2.MITSUBISHI LANCER/VIRAGE
>>>3.SUZUKI SOLIO/SWIFT
>>>4.BMW 3系列
唉! 雖然好像沒被點到名 但還是少出門為妙 免受池魚之殃!
~阿助~
中華民國汽車精品改裝協會 函
通 告
受 文 者: 本會各理\監\事人員及各及會員代表
主 旨:本會於近日接獲許多廠商及相關改裝同業反應,日前媒體及相關網站訊息大幅報導指出: 「交通部將修法強制禁止車輛加裝或改裝防撞桿(保險桿),預定7月1日起上路實施。」
說 明:
只要非原廠設計,舉凡;防撞桿、HID燈、防滑煞車、氮氣導入裝置、懸掛系統、底盤尺寸、到方向盤位置、非原廠大包、尾翼、車燈、引擎蓋、車身飾條、側裙、水箱罩、, 下巴、葉子板、擾流板,、後視鏡、避震器、排氣管、其他空力配件等等....通通不准改裝,而最高可罰九千塊。附註:業者原廠或加裝定義不清更會造成二度傷害。(參考附件一)
二、預計這項新制七月一號就將上路,屆時不但不能改裝,而且還會溯及既往;一年被取
諦兩次者,還將吊扣牌照三個月。不過,會給民眾一年的緩衝期。(參考附件二)
三、經本會於日前2月21日召開改裝車同業緊急會議,其會議中討論,將緊急洽詢相關單位協調有關事宜。
1、本會理事長近日奔波與相關單位聯繫,已於3月24日經交通部路政司聯繫公路總局轉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約見相關重要部會官員,研擬商討及告知相關產業的疾苦與未來前途之相關法規的衝擊性及傷害,且於會後已有初步良好共識;本會基於產業共同體,必竭盡心力為改裝同業爭取福祉。
2、經本會了解,交通部修正相關草案,其有關部會目前還在研擬討論中,且,並不如媒體傳出之誇大訊息:「全面禁止改裝及變更」;應為「有規範及合理開放變更改裝」。如,目前研討得知可以變更項目:
◎空氣濾淨器
◎輪胎尺寸
◎車尾升降機
◎導流板
◎車身顏色(但需向監理單位提變更或經檢驗合格)等… 將陸續研討增加中
四、關於其他項目,相關部會目前還在研擬討論中,其相關部會也將接受本會的參與及建議。本會期望所有同業勿自亂陣腳,且更應建立良好正確的改裝觀念,並教育相關愛車族及喜好精品改裝之同好,勿破壞良好的玩車與車界發展空間,以期盼在最短的時間改變現況,讓一般廣大的消費者及民眾了解汽車精品改裝不等於飆車族。
五、本會已與相關立委研擬合法合理之同業訴求,並訴請申告相關單位。本會必竭盡所能,誓必全力爭
取同業之權利並為消費者爭取最好的合法上路方式。
六、本會擬訂於四月中旬召開記者說明會強調: 『汽車精品改裝 不等於 飆車族!』
讓一般消費大眾了解改裝合法化與提升安全配備之重要性與正確觀念,並以呈請立法委員於四月中下旬召開跨部會(交通部/警政署/公路總局/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相關部會等發動全國改裝合法化,以求同業生存之一線生機,敬請各同業與愛車族群支持!
希望同業能共襄盛舉支持本會共創未來..
中華民國汽車精品改裝協會
(附件一)
相關公告內文範本如下:
擬7月上路並溯往 改裝HID大燈也禁
交通部將修法強制禁止車輛加裝或改裝防撞桿(保險桿),預定7月1日起上路實施,該規定將溯及既往並設置落日條款,在新規定上路前,即使是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而加裝防撞桿車主,須在新制實施起1年的緩衝期內拆除、即明年6月底為最後期限,否則將面臨最高9000元罰款。
公路總局日前完成「車輛改裝規則」可行性報告,並於日前報交通部核定,著手準備法制化作業。交通部官員表示,禁止加裝防撞桿,主要是因防撞桿多是薄金屬與鐵片,行車中易傷及路人或在車禍中造成二度傷害,「除原廠已設計者,其餘車輛一律不得加裝」。新制上路後,即使是之前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允許加裝的車輛,也都必須在1年的緩衝期內拆除,否則將面臨處分。
1年取締2次吊牌照3個月
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專門委員陳彥伯表示,明文禁止加裝防撞桿後,若民眾違法改裝,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2400元到9000元不等罰款、違法改裝車輛,若1年內被取締2次,則要吊扣牌照3個月。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經理周維果對此表示贊成。他指出,防撞桿是澳洲等易遭遇野生動物出沒國家才需要,可防止撞到動物時對人車的傷害,「台灣根本不需要」;目前歐盟及新加坡都已明文禁止加裝防撞桿,香港和韓國也在研議禁止。周維果說,防撞桿多是鐵片材質,比較尖銳,出車禍時會加重撞擊力,造成嚴重傷害。台北市計程車工會理事長陳燈也歡迎這項新制,他說,加裝防撞桿的車體型較突出,不易閃車,較易發生擦撞。
方向盤位置也禁止改裝
此外,「車輛改裝規則」可行性評估中也建議,未來HID氙氣頭燈若非經原廠設計線路許可,一律不得加裝或改裝。官員表示,多數汽車廠商認為高壓車燈將引起火燒車,「由於大部分車廠都不願意主動宣告許可裝設,可改裝HID頭燈的比率將相當低」。另外,包括防滑煞車、氮氣導入裝置、懸掛系統、底盤尺寸、方向盤位置等,也將禁止改裝。
(附件二)
汽車改裝新規定
實施時程:今年07/01起
不可改裝及加裝項目:
◎防撞桿(保險桿)
◎HID車頭燈
◎防滑煞車
◎氮氣導入裝置
◎懸掛系統
◎底盤尺寸
◎方向盤位置
罰則:違法改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2,400元至9,000元罰款
可以變更項目:
◎空氣濾淨器
◎輪胎尺寸
◎車尾升降機
◎導流板
◎車身顏色(但需向監理單位提變更或經檢驗合格)
註:該法擬溯及既往,新法實施後有1年緩衝期,明年7月前須取下所有不合格改裝配備
資料來源:交通部及公路總局
舉例:
本次汽車排氣管尚未列入不可變更項目中,其因國內外之汽車排氣管產品都已有相當的品質及水準,例如歐洲車輛專用的跑車排氣管大都經過以及日系車輛的標準,故交通部另行函件通知相關執法單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損壞或不全等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
(附件三)
交通部公告函件如下
(交通部90.10.25. 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
主旨:關於汽車排氣管、消音器經換(改)裝或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者,究應移由環保機關處理,抑或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舉發處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復貴局九十年九月十二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三六八一四00號函。
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就其違反行為簡要「明確記載」於通知單違規事實欄內,故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員警應在其能明確認定違規事實後,方予以舉發,而非憑憶測舉發,本案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者,由員警在違規現場予以認定處理,應無窒礙,故本部九十年五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00四八二九號函九十年四月三十日「研商車輛變更檢驗相關事宜」會議,方有紀錄七研商結論(二)共識,即有該等情事之違規,由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但對於經換(改)裝或增、減、變更原有規格所產生噪音者等,非有儀器設備無法認定,當於經環保機關檢測後,方得依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裁處。
故本案請貴局協調貴府警察局,爾後對於汽機車排氣管之舉發,請其以違規事實明確者(如排氣管、消音器不全或損壞等),列為稽查取締之重點,依上開條例規定舉發處罰。對於疑似有違反「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者,其處理權責在於環保機關,相關執法問題,宜請協商貴府環保局主政研處。
警察機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關於違規行為之認定,倘以目視方法即可探知,要無課以拍照方式保存證據之義務,然而關於噪音之認定非目視可行,且是否構成噪音而讓人不能忍受,常涉及個人之主觀感覺,則行政機關對於此等製造噪音之違規行為,倘欲依法處罰,必須有一套客觀標準供民眾遵循,且其檢測方式亦非單以執勤警員主觀上感覺為憑,此外,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是以車輛是否製造噪音,應以專業人員使用科學儀器檢測方可認定,非僅憑警員主觀上之臆測為其舉發之基礎,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因此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造成民怨。